商標法
商標侵權解釋的內容是什么
一、
商標法
商標侵權解釋的內容是什么?
1、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
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
4、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但是事實上,
商標法所保護的
商標專用權都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所規定的侵權行為都是由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來把握
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系。
二、侵犯
商標權刑法規定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
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是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
商標侵權的處理途徑
1、向侵權人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檢舉。
2、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如果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法院在處理
商標侵權案件時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如下:
(1)要求處理的當事人不同。
按照《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檢舉
商標侵權行為,既可以是被侵權人,也可以是被侵權人以外的其他人。而請求人民法院處理
商標侵權案件的當事人,必須是被侵權人。法院不受理其他人的
起訴。
(2)對被告要求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受理
商標侵權案件時,只要求提供侵權事實存在,被告不一定十分明確;而人民法院要求被侵權人
起訴時,必須提供明確的被告,否則不予受理。
(3)受理原則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從保護消費者利益、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社會正常經濟秩序出發,即使無人控告、檢舉,也要“主動查處”
商標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則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沒有被侵權人
起訴,人民法院不處理
商標侵權案件。
商標侵權目前沒有什么直接有效的方法可以予以杜絕,因為
商標注冊這一塊本身就特別的復雜,畢竟無論是個體工商戶還是企業,剛開始運營的時候也不確定將來的發展規模,等
商標有了一定的影響力才發現已經被他人搶先注冊,所以
商標侵權案件還是很復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