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可以轉讓,讓與人和受讓人應當就
專利轉讓簽訂書面
合同,簽訂
專利轉讓
合同,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轉讓
專利應符合《
專利法》的相關規定,
專利轉讓人必須具有該
專利的所有權,如果
專利屬企業所有,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如果向外國人(或向國外)轉讓
專利,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簽訂了
專利轉讓
合同,
合同必須經
專利局登記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
專利轉讓
合同生效,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一并轉移到受讓人。 二、受讓人必須是為
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而獲取
專利,而不是為壟斷技術而獲取
專利。 三、
專利讓與人要保證受讓人獲得技術知識,《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的讓予從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
專利,交付實施
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四、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只能在
專利權的存續期內有效,
專利權有效期屆滿或者在
專利被宣告無效,
專利權人不得與他人訂立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 五、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的受讓人不得許可與讓與人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
專利并收取約定的費用。 六、
專利權人在
專利轉讓前已實施了發明創造,在轉讓
合同成立后,應停止實施(有約定的按約定)該發明創造。 七、在
專利轉讓
合同成立前,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或非
專利轉讓
合同,在
專利轉讓
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轉移到
專利轉讓
合同的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