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我省
執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意見(蘇高法發[1998]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1998]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1997年ll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42會議通過后,已于1998年3月10日公布,決定自3月17日起施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結合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的實際狀況,確定我省
執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六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本標準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附: 一、全國盜竊罪數額標準: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鐵路運輸途中實施盜竊犯罪數額標準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六萬元為起點。 三、上海盜竊罪數額標準: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價值人民幣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價值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個人扒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八百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價值人民幣八千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價值人民幣四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