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
保險待遇的取得是依據其被告在單位辛勤工作了那么多年,并且每年都交納了相關的
保險費用,履行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故當被告因工去世時,用人單位應根據相關的規定支付被告方相關的民事賠償費用。當被告因
交通事故發生賠償時,
交通事故過錯方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予權利人相應的侵權賠償。如果限制權利人的請求權就等于減輕了侵權人與單位的責任,造成了權利義務的失衡。故我們不應當限制當事人的救濟權。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第三人侵權時,當事人的兩種救濟途徑。根據法的權威性,人們權利、義務的行使需依賴一定的法律為基礎。即然,我依據法律規定享有了權利,除依法律規定外,你不得剝奪我的權利。我國法律并未限制當事人兩種權利的享有,故任何主體不得剝奪當事人的兩種救濟權利。
我國明確規定工傷
保險賠付與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竟合問題的立法主要有《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工傷
保險條例》和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
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安全生產法》第48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
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結合《職業病防治法》和《安全生產法》來分析《工傷
保險條例》與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我們不難得出
工傷賠償權利人在申請要求工傷
保險待遇的同時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實行第三人侵權賠償與
工傷賠償雙賠的制度,更能有效的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