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
拆遷自建房補助協議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1)
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
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二、房屋
拆遷的流程
1、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
拆遷范圍后,通知被
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機關。
2、區、縣政府機關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控制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停止辦理居民常住戶口分戶手續;房管部門和房屋經營單位停止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予、分戶等手續;被
拆遷單位停止
建筑物、構作物的改建、擴建和裝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核發營業執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暫停辦理的期限為12個月,需要延長的,應向
拆遷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延長不超過6個月,如需超過6個月的,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
3、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5、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簽訂《房屋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就
拆遷事項的權利義務,如補償形式、金額、應安置人口、應安置面積、安置地點、層次、搬遷過渡形式、期限、
違約責任等作明確規定。
自建房
拆遷補助協議的大體內容都是政府部門提前就打印好了,然后就是當面和
拆遷戶針對協議書當中的某些細節性條款再進行填寫,對于這種行政
合同被
拆遷人實際上沒有太大的話語權,北京市有關部門確定了
拆遷補償方案之后,民眾很多情況下只能配合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