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
商標侵權應當怎么追責?
商標侵權即
商標侵權行為,是行為人未經
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
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損害
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商品的行為;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
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
商標權人的損害后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
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4.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
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后果的關系。二、 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我國
商標法和
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
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
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類型來確定案件
管轄和案件主體的。
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于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1.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
商標的;2.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4.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我國的注冊
商標法中對
商標侵權的表現形式以及相關情況的認定有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了解的,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有關賠償問題, 應當根據造成的實際情況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