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
合同的撤銷權是怎樣的?贈與
合同撤銷權的限制有哪些? 一、贈與
合同的撤銷權是怎樣的?
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依據自己的意志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即《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1款所規定的,“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種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單方享有的權利。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一般為標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則在辦理登記手續之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之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贈與人不負給付義務。
二、贈與
合同撤銷權的限制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并不是無限制的,為維護
合同的嚴肅性,法律規定贈與人撤銷贈與也是有條件的、相對的。贈與人撤銷贈與應受下列限制:
1、贈與人撤銷贈與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
若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若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一部分,則贈與人僅能就未轉移部分為撤銷,對已經轉移部分不得撤銷。
對于動產而言,在贈與物交付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于不動產而言,在辦理權利轉移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對于財產權利而言,根據法律規定轉移權利是否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在財產權利交付或辦理權利轉移登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贈與人可撤銷的贈與必須不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由于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使得贈與具有了重要的社會意義,若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這種贈與,則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是指基于道義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贈與,如果允許贈與人隨意撤銷這種贈與,不僅與道義不符,而且會給受贈人造成情感上的極大傷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論當事人依何種形式訂立贈與
合同,贈與人均不得撤銷該贈與。
“社會公益”的內容,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包括下列事項: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
3、贈與人撤銷贈與,僅限于沒有經過公證的贈與
合同。
贈與
合同的撤銷權是贈與人在一定條件下所享受的權利,但是贈與
合同并不是所有的都是可以撤銷的,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是不能隨意撤銷的,以及當贈與
合同已經完成,財物所有權發生的轉移時,人們也不能行使撤銷權,所有在行使贈與
合同時您需要注意是否可以撤銷。相信您對于贈與
合同的撤銷權已經了解,如果您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