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由誰訊問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為了提高訊問效率,保證訊問質量,防止違法亂紀,確保訊問安全,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少于2人。《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
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人,都必須在
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
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公安機關對于按照法律規定,由自己辦理的案件,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逮捕之后,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而有人民檢察院自行偵辦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
逮捕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進行訊問。訊問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偵查人員收集、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有利于發現新的犯罪線索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或行使辯護權。二、公安
逮捕批準程序是什么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提請批準
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后,由審查
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閱案卷材料,制作閱卷筆錄,提出批準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
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
逮捕的決定;未被
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為了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在案件的審理之前,會將犯罪人員進行批捕,以免其逃跑造成案件不能順利的進行。同時在批捕之后,公安機關與法院會派人來對犯罪人員進行詢問,之所以需要兩個部門的人員詢問,以便一方做出包庇或者是一方被收買的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