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合同法司法解釋
違約金調整需獲得
合同雙方的同意嗎?根據
合同法司法解釋
違約金調整需獲得
合同雙方的同意,《
合同法》第114條關于
違約金調整的規定需要司法解釋的問題主要有三:第一,
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情形下的增加問題;第二,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情形下的減少問題;第三,請求增加或減少
違約金的方式問題。本條就是對第三個問題的規定。二、
合同違約金過高可否由法院主動調整根據《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
違約金的,增加后的
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
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
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
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
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由此可知,法院是不會主動調整的,
違約金過高只能當事人自己申請調整。若是已經建立了民事
合同的雙方,約定的
違約金并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此時法院并不會自動的就去調整
違約金。故此
合同關系在建立之后,若是想要變更或者是調整
違約金,必須要先征求獲得對方的同意,否則必須按照之前約定的
違約金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