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拘留血壓要求是什么?
一、行政
拘留血壓要求是什么?
1、如果只是一般的高血壓的,身體條件符合羈押的要求,可以進行刑事
拘留。
2、若高血壓可能危及該人生命或加重病情,并有
醫療機構證明不宜羈押的,可以不予
拘留而予以
取保候審。
二、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三、行政
拘留的內容是什么?
行政
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
行政處罰。行政
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
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
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
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
執行行政
拘留。行政
拘留不同于刑事
拘留和司法
拘留。
行政
拘留具有下列特點:
(1)行政
拘留是一種嚴厲的
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
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
拘留不同于刑事
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
拘留不同于司法
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
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
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行政
拘留作為一種針對于犯罪嫌疑人的
行政處罰措施,強制性的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對于那些身體不好,患有嚴重疾病、自理困難、不適宜被關押的人,一般來說,公安機關是不會對其進行強制性
拘留的,這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角度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