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是國家依法授予的一種排他性權利(也是在
專利權有效期內的技術壟斷權),未經
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使用其
專利。但是,
專利權可以轉讓,在
專利權人收取
專利權受讓人一定的價款后,將
專利權轉移他人。
專利權轉讓,讓與人與受讓人應簽訂書面的轉讓
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技術
合同涉及
專利的,應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
專利申請人、
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
專利號及
專利的有效期限”。根據相關規定,
專利權轉讓
合同除應具備 《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具備以下內容: 1、項目名稱; 2、
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 3、與
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 4、轉讓價款和支付價款的地點、方式、時間; 5、
違約責任、損失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 6、爭議解決的辦法。 依據《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內容,還可以把與
專利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技術評價、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及其他相關文檔列入
合同附件,作為
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