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的提出
離婚后反悔是否可以撤訴?
起訴離婚后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請撤訴,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
起訴的要求。撤訴的條件是:
(一)申請撤訴的人是提
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
(二)申請撤訴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強迫。
(三)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
(四)申請撤訴必須在宣判以前提出。 人民法院一旦裁定準予撤訴,則不再繼續行使審判權,訴訟即告終結。原告撤訴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
起訴,人民法院不會再受理。
二、
離婚撤訴帶來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
1、原告撤訴后,等于
離婚案件的審理屬于未訴狀態。如果第二次
起訴離婚,仍然視為第一次
起訴離婚。如果法院不判離,那么原告還要再進行第三次
起訴。
2、原告撤訴后,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必須要過六個月。(如有新情況、新理由可不受六個月限制,但實際中新情況、新理由的舉證非常困難。)
3、原告撤訴后,可能涉及對方過錯的證據被毀損或收集
離婚的新證據更加困難。
4、原告撤訴后,雙方達成的
離婚協議可能顯失公平。
5、原告撤訴后,本次訴訟程序終結,如再次
起訴,訴訟審理期限重新計算,無形增加
離婚訴訟的時間成本。
三、法院判決
離婚的依據是什么?
我國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
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
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
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離婚這也不是男方一個人的事情,有的時候雖然男方對
離婚的這件事情反悔了,但可能女方通過男方的所作所為之后也覺得心灰意冷了,男方想要挽回的同時女方卻堅定了
離婚的態度。所以,
離婚的這件事情在很大程度上兩個人協商的余地還是比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