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
起訴遞交法院需要多久?審查
起訴遞交法院需要一個月的時間。《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
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
管轄后審查
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
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
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此外,如果在審查
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
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
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
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
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
起訴的決定。二、移送審查
起訴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偵查機關對于偵查終結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決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犯罪事實清楚;(2)證據確實、充分;(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4)法律手續完備;(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我們國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他行使的職能分別都是不一樣的,三者是一個層層遞進的關系,也就是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送給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在接到之后呢,必須要作出是否移送給法院審查的決定,這個時間有著嚴格的限制,最長不能超過一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