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折抵緩刑期是合法的嗎?
拘留折抵緩刑期是合法的,
拘留和
逮捕都是羈押型的強制措施,而羈押不是一種強制措施,而是實施強制措施的手段。羈押是指通過關押來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對象只能局限于罪行較輕的犯人。在我國主刑中,管制是最輕的一個刑種,但由于其本身就是一種不關押的刑種,因此失去了適用緩刑的必要性。適用緩刑的對象,刑罰為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宣告刑,而不是指刑法規定的法定刑。比如犯罪的法定刑雖然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如果罪犯具有法定從寬情節,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備緩刑條件的,仍然可以宣告緩刑。緩刑的禁止性條件是犯罪分子是累犯。累犯之所以不適用緩刑,是因為累犯主觀惡性較深,不易教育改造,社會危害性較大。二、刑期折抵的規定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
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
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
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
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
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
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 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時候,之前羈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羈押是可以折 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三、刑事
拘留怎么
執行根據法律規定,
拘留由公安機關
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
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
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
拘留證;檢察機關
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
執行。公安機關
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
拘留證》,向被
拘留人出示《
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
拘留。責令被
拘留人在
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
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注明。
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拘留時不出示
拘留證,或先行
拘留再補辦
拘留證,都是違法的。公安機關在異地
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
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
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決定
拘留的機關在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
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后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
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況包括:被
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
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若是民事主體被判處刑事處罰,此時無疑犯罪者是會被
量刑的,對于在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間,公民已經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情形,此時無疑該犯罪主體,最后若是被檢察院機關判處了刑事處罰,此時是可以折抵的,但是折抵必須要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