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傷住院10天以上怎倍?
1、
醫療費。根據
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 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
起訴。但根據
醫療證明或者鑒 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
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
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 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 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 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 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
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 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 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 正式
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 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 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
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
7、殘疾賠償金 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 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 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8、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 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
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依據是什么?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3、受害人和機動車一方對
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由雙方分擔損失。
4、
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
交通事故以后,首先需要由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責任劃分,只有劃分了責任后,受害方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確定傷殘等級之后,雙方才能依據過錯責任進行賠償協商,而在
交通事故中受損害的一方可以向肇事方或者是
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保險公司和肇事方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