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內財產分割重大事由有哪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
醫療費用的 。二、 司法解釋婚內財產分割的權利規定,無疑對于充分保障婚內財產權利有著重大意義。給無法
離婚、不便
離婚、不想
離婚的當事人快速尋求夫妻共同財產權利保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途徑。“婚姻法解釋(三)”將婚內財產分割的訴請從“不予受理”變更為“不予支持”,簡單兩個字的變更使得婚內財產分割的權利保障更為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對于不請求
離婚,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案件亦應受理。至于人民法院受理后能否支持該訴訟請求,則明確列舉了兩種支持情形,支持條件的設定也比“原征求意見稿”中多了一種。人民法院支持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除了兩類列舉的有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情形外還附加一個“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條件。法院在審理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案件時如何體現保障債權人利益,是直接駁回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還是支持在債權人的債權范圍外進行財產分割?顯然這將由法院的自由裁量確定。問題還在于,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合法、合理又該如何審查,是追加第三人呢,還是另案審理,如若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于清償到期債務,而夫妻一方又急需費用支付重大疾病的,是救人還是還錢。需要明確的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并不是在
離婚時才可以分割財產,在婚內如果發生上述情況的也是可以合法的分割財產的,有關財產分割的原則和標準與
離婚財產分割是一樣的,都是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