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取保審查
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1)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
取保候審。
(2)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
取保候審。
二、可適用
取保候審適用的情形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據不符合
逮捕條件的;
(5)提請
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
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
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
起訴或者審判的;
(7)移送
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
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
逮捕的。
三、
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么?
1、
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
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
取保候審。申請
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
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
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
取保候審決定書》和《
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
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
取保候審。不同意
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
取保候審。
3、
取保候審的
執行。
取保候審的
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
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
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
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
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
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
取保候審。
綜合上面所說的,如果不符合
取保候審的條件那么是不可以進行取保的,對于不取保的人員一般都是對社會有危害的人才不可以,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