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長審查
起訴期限法律規定條件是什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
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
管轄后審查
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
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如果在審查
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偵查機關
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
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
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
起訴的期限。二、檢察院審查
起訴后作出什么決定?一般來說,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審查
起訴,應當首先全面閱卷,找出疑點、矛盾后,再有的放矢地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以解決案卷中存在的問題。如果發現新情況,根據需要作進一步的調查和補充偵查。檢察人員對案件經過一系列審查活動,查清全部案件事實以后,應當擬寫《案件審查意見書》,根據審查的具體情況,提出
起訴或者不
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報請審查
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審查
起訴部門負責人對案件進行審核后,應當提出審核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起訴或者不
起訴。綜上所述,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手中,辦案人員就要進行審查,調閱卷宗,詢問嫌疑人及受害人。普通刑事案件審查期限是一個月。根據刑訴法規定,如果案情重大復雜,審查
起訴期限最長是一個半月,也就是在原基礎上延長半個月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