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販毒案有未遂的嗎?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以毒品實際的具體交付行為來作為販賣毒品罪的既遂標志,如果毒品未交付給買方的,就是販毒未遂。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據此,販賣毒品罪是指販賣毒品的行為,只要是販賣毒品,即構成販賣毒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
拘留、
逮捕,情節嚴重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二、販賣毒品的行為多種多樣。下列行為應屬于販賣毒品的行為:(1) 將毒品買入后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2) 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3) 制造毒品后銷售的;(4) 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5) 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6) 賒銷毒品的;(7) 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8)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販毒案的犯罪事實認定情況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一般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對販毒案的既遂或者未遂進行認定,如果確實屬于未遂的,則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處罰,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訴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