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下飲食店的排出的油煙進入我家房內,如何索賠?
位于居民樓下飲食店的油煙和噪聲污染,已經成為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一大公害。為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環境管理,防止飲食業的污水、油煙、異味和燃煤鍋爐的煙塵、娛樂業產生的噪聲對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影響,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95年2月就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飲食業必須設置收集油煙、異味的裝置,并通過專門的煙囪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樓內的煙道排放。專用煙囪排放的高度和位置,應以不影響周圍的居民生活環境為原則。”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環境的行為,有關部門在接到投訴后,應及時予以答復或處理。”對違反規定,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當地環保部門應依法責令其限期治理;對經限期治理逾期仍未達到環保要求的單位,除按國家規定收取超標準排污費和處以罰款外,當地環保部門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其停業、搬遷或關閉。同時,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根據上述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受到飲食、娛樂、服務等單位的油煙、異味、污水、噪聲、振動等污染的影響,都有權向當地的環境保護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要求其依法處理,制止污染行為。環保部門所能采取的管理手段是要求排污者達標排放污染物;對超標排污者,依法責令其限期治理;經限期治理逾期仍未達到環保要求的單位,應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其停業、搬遷或關閉。工商管理部門所能采取的措施是,對不符合環保要求的飲食、娛樂、服務單位,不發給營業執照;對已經領取營業執照者,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對你們的投訴,如果環保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不給予答復或者處理,你們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5項的規定,對環保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提起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履行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