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能否發通緝令?公安機關具有通緝權,通緝以發布通緝令進行。通緝的對象必須是應當
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這里既包括具備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
逮捕條件,應當依法
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經依法
執行逮捕,羈押期間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通緝的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被通緝的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2、該犯罪嫌疑人符合
逮捕條件;3、該犯罪嫌疑人確實在逃避法律責任而下落不明。對具備上述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追捕。通緝令是指公安機關依法發布的緝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書面命令。通緝令一般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衣著、語音、體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蓋發布機關的公章。緝捕歸案后,發布通緝令的機關應當通知撤銷通緝令。由于通緝是偵查中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緊急措施。本條規定只有公安機關才有權發布通緝令。這樣規定一是因為通緝是
執行逮捕的繼續,只有公安機關才有
執行逮捕權;二是考慮公安機關的裝備比較全,力量強,具有相應的強制手段,有利于將犯罪嫌疑人及時抓獲歸案。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自偵案件中,需要通緝犯罪嫌疑人的,應通過公安機關進行。通緝發布后又發現新情況的,可以補發通報。對不知真實姓名和住址,只知其外貌特征、作案手段、攜帶贓款贓物等情況的,可以采用通報方式查緝。二、各級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的范圍有哪些?公安機關在自己
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如果超出自己
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決定權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布。各級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后,應當及時布署、組織力量,積極進行查緝工作,其他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獲被通緝人,發現被通緝的人或其他線索,應當及時將情況報告給公安機關,或者直接將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機關。一般來說,只要犯罪嫌疑人有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并且實施了犯罪行為還造成一定的社會危害,那么公安機關就能對其發出通緝令,將其
逮捕歸案,然后檢察院才能進行審查
起訴,之后法院才好按照具體犯罪情節和定罪
量刑標準對其進行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