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和質押
合同的關系是什么?權利質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質權和質押
合同的關系
質權是質押
合同中質權人的權利,擁有將質押品進行拍賣或者變現的一種權利。
二、可以出質的權利類型
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
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
商標專用權,
專利權、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
5、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
三、權利質權的成立要件和對抗要件
1、
票據與公司債權交付作為成立要件,背書作為對抗要件
(1)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
質權圖冊樣,以
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記作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
合同自股份出質向
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擔保法》規定,質押
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而《物權法》規定,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適用原則,此類情況應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即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以依法可以轉讓的
商標專用權、
專利權、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
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
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關于權利質權的特別規定
(1)以
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
(2)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其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后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只能在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屆滿時兌現款項或者提取貨物。
(3)以依法可以轉讓的
商標專用權,
專利權、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權利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質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了解了質押
合同中是有質權的存在的,質押
合同中質權人擁有權利,而出質人就是將自己的權利等,質押給質權人獲得融資的一種行為,因此質權其實是質押
合同中一方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在生活中經常都會用到的,如果還有其他關于質權和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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