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怎么補償1、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
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
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醫療補助費的100%。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4、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二、單位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怎么辦(一)
違約責任。勞動
合同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
合同明確約定了
違約責任條款的,勞動者可以依據
合同的約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
合同違約責任。(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三)
行政處罰。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第九十八條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法定條件解除勞動
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解除勞動
合同,主要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合法解除,另一種自然就是違法解除。其中合法解除的情況下,有些時候也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在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時候,一般是主張賠償金。這個賠償金的計算,通常就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