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
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要賠償嗎?
一般是沒有補償的,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員工離職流程是什么?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并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附表1) :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后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于與解除勞動
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
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
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
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
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終止:
(一)勞動
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
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
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
保險的規定
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見,這種事情必須要根據員工不續簽的原因來分析公司的賠償義務的,公司既沒有強制性挽留員工的這種權利,但員工也不能無緣無故的讓公司支付賠償金。如果不存在著任何其他特殊狀況,員工決定不續簽的話,也應該嚴格按照離職流程履行離職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