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違約責任懲罰性還是賠償性1、
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但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對于遲延履行約定的
違約金,是具有懲罰性質的;損害賠償金則僅具有補償性質。2、
違約金是雙方事先約定的,是
合同的組成部分,是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的結果,其金額能夠確定;損害賠償金則不具有事先約定性,它是根據守約方的具體損失來計算,其金額不能確定3、懲罰性
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
違約金,又稱
違約罰。此種
違約金于
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
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系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
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4、賠償性
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由于債權人于對方
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系。而此類舉證,不但困難,且易產生糾紛,因而當事人為避免上述困難及糾紛,預先約定損害賠償數額或者其計算方法,不失為良策。二,
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
違約金與約定
違約金。法定
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
違約金;約定
違約金是指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
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
違約金。《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如果
合同中只對
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
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
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典》中關于承擔
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
執行。
違約金的問題比較復雜,但是只要有關的當事人做好區分就可以解決相應的問題,不過在有關環節的確定上保障合理性,但是在實際的運用上會有差異,所以自己需要結合有關情況進行基礎的分析,這樣事情的處理就會有著積極的基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