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
股權質押怎么定價
股權質押又稱
股權質權,就是指
股權所有者,把自己的
股權拿出來質押給別人。對于上市公司來說,
股權質押定價又是怎么計算的?
股權質押做保證的貸款價格是算凈資產?還是按照上市的價格來計算?具體是怎么樣的呢?接下來我們就為你做一解答。
一、上市公司
股權質押怎么定價
股權轉讓價格并不等于注冊資金或實際出資,是由雙方(轉讓方、受讓方)參照注冊資金、實際出資、公司資產、未來盈利能力、無形資產等因素協商確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冊資金、實際出資、公司資產。
公司有權要求未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限期補足出資,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也有權要求未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補足出資。
公司完成工商登記后,股東不得退股,只能以
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
股東
股權轉讓時,公司及其他股東均有權要求轉讓
股權的股東將
股權轉讓價款首先用于補足出資。
二、
股權轉讓方式
1、
股權轉讓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
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
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
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
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于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
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準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于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于向第三人轉股,《
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該項規定的立法出發點是:一方面要保證
股權轉讓方相對自由的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考慮有限公司資合和人合的混合性,盡可能維護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基礎。根據
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外部
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兩個實體要件: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和股東會作出決議。這是關于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第一,以人數主義作為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數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為計算標準。第二,以全體股東作為計算的基本人數,而不是除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
《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
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
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
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
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股權轉讓實務操作方式:
股權轉讓的實施,實踐中可依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后,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
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
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
股權轉讓草案,對
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并約定
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另一種方式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
股權轉讓協議,而后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
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
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
執行等。
通過我們對于
股權質押定價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質押
股權轉讓方式以及定價原則的介紹,相信朋友們都知道了
股權質押定價一般是要按照
股權質押之前的一段時間的平均價格來確定的,上市公司的
股權質押到
證券交易所進行質押登記后方能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