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強拆不予
執(zhí)行的情形有哪些?1、未經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
拆遷;2、
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提供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
拆遷;3、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
拆遷,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被
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
拆遷人自行搬遷;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4、此外,強制
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
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xiàn)場作為強制
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
拆遷房屋及房屋內物品進行公證。但規(guī)程第二十條規(guī)定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
拆遷時應提交被拆房屋證據(jù)
保全公證書的規(guī)定,即在政府下達行政強制
拆遷決定書前,被拆房屋的證據(jù)
保全公證就辦好了,實踐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強制
拆遷決定書后,實施行政強制
拆遷前完成該項公證工作的。二、強拆有兩種方式:1)行政強拆,經區(qū)、縣房地局申請,由區(qū)、縣人民政府責成區(qū)、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機關部門實施的強拆;根據(jù)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實施強制
拆遷前,
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
保全。2)司法強拆,由區(qū)、縣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實施的強拆。實施強拆的同時,對被
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補償安置同時實施。目前規(guī)范城市房屋強制
拆遷工作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規(guī)是國務院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頒布的《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規(guī)定的城市房屋強制
拆遷的方式有兩種,即行政強制
拆遷和司法強制
拆遷。城市房屋行政強制
拆遷是指行政機關在被
拆遷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決中確定的搬遷義務時,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迫使被
拆遷人履行裁決規(guī)定義務的行為。根據(jù)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實施強制
拆遷前,
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
保全。司法強拆屬于行政強制措施,所以在強拆之前,應當充公的做好相關工作,特別是與
拆遷戶的溝通協(xié)調上,必須對有關賠償情況進行說明,如果
拆遷戶可以就相關情況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在簽訂
拆遷協(xié)議并進行公證的情況下,可以
執(zhí)行拆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