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
建筑的強拆程序是什么?違章
建筑拆除程序有調查詢問、現場勘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由區規建局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對于違章
建筑處理程序一般是:(1)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由違章
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筆錄、照片、測繪、相關審批材料、其它違法占地證據等),確認是否違法、違規。(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違章
建筑確認后,由違章
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3)由區規建局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由違章
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將違章
建筑相關事由報區建設局,區建設局審核后,符合
行政處罰的,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
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綜上所述,對于違章
建筑在被確定之后是會被強制拆除的,一般會由區建設局進行審核,對于符合處罰條件的人員,都會對其做出
行政處罰的決定,對于違章
建筑一般在被強拆后,還會對行為人作出罰款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