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七八年沒交房,該如何維權?
拆遷安置房超過規定的時間內未交付的,被
拆遷人可以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維權。相關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訴訟。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二、
拆遷安置房的交易風險第一,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
違約。按照政策的規定,賣房者要在取得
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在這漫長的五年時間里,房價的走勢無論是誰都難以預料的。當房價大幅上漲之時,賣房者完全可能將房屋再次賣給出價更高的買方。在某些極端的情況下,一套
拆遷安置房在最終過戶之前,可能已經被買賣了十幾次。
拆遷安置房的買方是無法從買賣
合同中獲得充足的保障的。房屋的歸屬最終取決于過戶情況:誰最終取得了
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證,誰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至于其是否是第一個買方則在所不問。許多
拆遷安置房的買方認為,買賣
合同已經簽了、房款已經付了、房子也已經裝修過了,就算賣方
違約,還能把我從房子里趕出去不成?可事實上,完成過戶手續的買方將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并有權要求原來的購房者搬出
拆遷安置房屋。第二,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
拆遷的補償利益。在城市擴展的過程中,一些新建成的
拆遷安置房再次面臨
拆遷也并不鮮見。此時,
拆遷部門所支付的補償金往往高于
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而買賣雙方也因此對
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時常發生爭議:賣方認為,房子還沒有過戶,則
拆遷補償款當然屬于賣方;買方認為,房款已經全部結清,自己已經入住,則
拆遷補償款應當屬于買方。從法律上來講,
拆遷補償款應當仍然屬于賣方:一方面,
拆遷補償款屬于被
拆遷房屋的變形物,而不屬于孳息。變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滅失為其產生的前提;而孳息的產生通常并不依賴于原物的滅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產生的。
拆遷補償款不能適用孳息所有權隨交付變動的規則。另一方面,
拆遷補償款是賣方基于法律的規定而取得的,并非沒有合法的依據,因而不屬于不當得利。因此,賣方在已經收取了購房款之后,仍然有權利獲得
拆遷補償款。第三,易受不確定因素影響。交易時間過長,則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都將誘發糾紛。在一起案件當中,在完成過戶之前,賣房人死亡了,而賣房人的繼承人對于該買賣
合同產生爭議,認為賣給買房人的價格太低了。買房人為了完成過戶,就不得不與從未謀面的繼承人進行交涉,繼而卷入到賣房人的家務當中。最終,買房人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但卻又面臨新的難題。賣房人有多個繼承人,有的已經赴海外定居。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不得不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而至于多長時間能夠完成送達,就很難預測了,而訴訟也將因此被拖延下去,買方也就無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證。除此之外,國家稅收、信貸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變化,也會使得買賣雙方對于交易的得失進行重新評估。
拆遷人和政府在進行協商
拆遷事宜的時候,會簽訂相關協議。
拆遷人可以根據簽署的房屋協議,向法院進行
起訴。要求主管盡快盡快落實
拆遷人的住所進行落實以及對
拆遷人進行相關賠償。如果確定安置房能夠繼續進行施工那么在施工之前怎么對
拆遷人進行落實需要明確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