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
拆遷中,偷拆造成的后果誰來承擔?征地
拆遷當中,偷拆造成的后果應該由施工方來承擔,偷拆和誤拆經現象原理是一樣的,仔細分析房屋被“誤拆”或“偷拆”過程中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難發現其中主要存在兩個法律關系。第一,行政機關與被誤拆人之間形成的以土地征收和房屋
拆遷為內容的行政法律關系。房屋征收部門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與被征收人就土地、房屋補償等事項直接進行交涉,但不直接實施
拆遷行為。第二,行政機關和施工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房屋征收部門與施工方簽訂
合同,委托
拆遷施工方實施具體的
拆遷工作,施工方的拆除范圍和拆除對象應是行政機關明確了的,其在實施
拆遷行為時是以行政機關的名義,施工方本身并無任何權利去拆除他人的房屋。明確以上法律關系,完全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即只要行政機關與施工方存在委托關系,就應以就應該由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由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對于確非行政機關的授意導致的“誤拆”或“偷拆”,行政機關可在行政訴訟結束后以
拆遷方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向施工方進行追償。大量“誤拆”或“偷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各級法院在辦理“誤拆”或“偷拆”案件的基本思路是,只要原告能證明該地是某地方政府在實施征地
拆遷,有相應的征地公告或者征收決定公告,就即使該地方政府不承認“誤拆”或“偷拆”是其實施,一般法院也會認定“誤拆”或“偷拆”的法律后果,也應該由該地方政府承擔。綜上所述,在征地
拆遷當中,偷拆造成的后果會由施工方來承擔,即使施工方是由行政單位來委托實施
拆遷工作的,但是如果沒有明確的
拆遷手續的,偷拆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予以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