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新套路套路—以舊房改造代替征收這是合法的嗎?以危房改造代替房屋征收,征收方的目的是想不對被征收人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這種征收方式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當事人可能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解決。相關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二、如何認定房屋為危房《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供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鑒定機構接到鑒定申請后,應及時進行鑒定。”第八條規定:“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一)受理申請;(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六)簽發鑒定文書。第十二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鑒定申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第十三條規定:“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必要時,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的要求。”因此,“危房”的認定是有主體要求,而且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的。具體來說,對于“危房”的認定是需要通過申請鑒定機構鑒定來認定的,而且只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或是使用人在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時才能申請。地方政府等其政府機關是無權對他人所有的房屋申請“危房”認定的。鑒定機構鑒定后,需要作出是否屬于危險房屋認定,出具鑒定結論,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綜合 上面所說的,征收方在征收土地或者是
拆遷的時候都是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如果征收方做出一些不合法的事情,那么被征收方就可以向法院
起訴,要求獲得應有的賠償,所以,不同的征收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