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儲備中心是否具備
拆遷主體資格?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土地儲備中心是不具有
拆遷主體資格的,房屋
拆遷與補償工作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由房屋征收部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二、被
拆遷人的認定標準一般認為,在
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即可認定為被
拆遷人:(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qū)、縣人民政府發(fā)給的房屋產權證及身份證明。(2)公有房屋的產權人,即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稱之為產權人。國家授權管理的房屋又分為直管房和代管房。產權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qū)縣機關或區(qū)、縣人民政府發(fā)給的房屋產權證書以及身份證明。(3)被
拆遷房屋的代管人。代管有兩種形式:國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國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權歸屬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門為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其權責關系由法律法規(guī)直接規(guī)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時,委托他人代為管理,其所有人與代理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適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代理制度來調整。這里所講的被
拆遷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國家代管的代管部門,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對被
拆遷人資格的認定,根本問題在于被
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
拆遷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凡是在
拆遷公告前合法取得被
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所有權者,均是被
拆遷人,否則,不應認定為被
拆遷人。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
拆遷人,但是他可以與被
拆遷人一起成為
拆遷安置協(xié)議的主體。綜上所述,在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當中土地儲備中心肯定是不具有
拆遷的主體資格的,房屋的
拆遷工作還有補償工作等都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實施,而具體的實施工作就會由房屋征收部門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