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服務
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
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
合同和承攬
合同。依《
合同法》的規定,下列
合同不屬于技術服務
合同標的范圍: 一、標的對現有產品、工藝無改進設計的
合同; 二、作為標的的工夾模具及包裝的設計沿用標準或定型設計的
合同; 三、標的為沒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通用設備的設計的
合同; 四、對引進的設備、儀器的關鍵零部件及國產化配套件的設計、沿用已有的設計,沒有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的
合同; 五、標的不是特殊技術要求的工藝性審查和工藝文件編制,僅就描曬技術圖紙、復印、翻譯技術文件資料所訂的
合同; 六、以對原有產品工藝技術沒有改進的工藝服務為標的的
合同; 七、標的為采用常規手段,從事標準化計量分析測試的服務
合同; 八、標的為屬于簡單勞動的計算機的錄入穿孔、數據存儲取用一類的勞務
合同; 九、標的為生產銷售性的試車、開機、檢修一類的運用常規手段按例行程序就可以完成的工作的
合同; 十、標的為無須運用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即可完成,而且也不傳授、傳遞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簡單科技信息服務
合同; 十一、標的為對農機具維修、推銷新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一類的非技術性工作的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