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材料”。這是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第一次接觸到本案的卷宗材料,也是律師全面了解案情,決定調查方向的最重要的環節。但依照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外,其他公訴案件要求“
起訴書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而且依照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所謂“主要證據”指的是“定罪的證據”,由此看來,辯護律師能夠接觸的卷宗材料也是不全面的,特別是那些對被告人
量刑有重要影響的證據,律師在卷宗中幾乎無法看到。鑒于上述情況,律師在查閱卷宗材料時主要應把握以下幾點:
①、對
起訴書的審查。重點審查
起訴指控犯什么罪、犯罪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后果等,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節的輕重、有無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有無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節。審查
起訴書所引用法律條文是否得當等。
②、對證據目錄及證人名單的審查。律師查閱證據目錄和證人名單,可以對案件的證據體系及證據種類有個大概的了解,并核對已經移送的“主要證據”材料與尚未移送的證據材料證明案件事實的相互關系。通過檢察機關對證人名單的例舉了解其他證人對本案事實的證明作用,并通過會見被告人了解這些證據及證人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調查與收集工作下一步如何展開。
③、對主要證據復印件及照片的審查。通過審查主要證據了解本案中對被告人定罪的證據是否充分、確實,哪些證據存在疑點和矛盾,以便分類排除,哪些證據需要立即調查核實,哪些證據需要會見被告人來了解,哪些證據需要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