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
起訴期限的性質和計算方式是什么?
起訴期限的計算方式可以分為兩種情形:正常情形下
起訴期限的計算和非正常情形下
起訴期限的計算;其中,非正常情形又包含三種:未告知具體行政行為的、未告知
起訴期限的、存在緊急情況的。1、正常情形下
起訴期限的計算《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若被征遷人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提
起訴訟,應當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若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被征遷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提
起訴訟。2、未告知具體行政行為之
起訴期限的計算如上所述,正常情況下
起訴期限以被征遷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作為起算點。若政府在征遷程序中,未給予被征遷人書面的告知,即“未告知具體行政行為”,
起訴期限該如何計算呢?對此,2018年2月8日生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其
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因不動產提
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五年。3、未告知
起訴期限時
起訴期限的計算在征遷程序中,雖然政府向被征遷人制作、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但是未告知被征遷人訴訟權利或訴訟期限的,對于法律知識不足的被征遷人來說,其應享有的訴訟利益也受到了實質侵害。對未告知
起訴期限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
起訴期限自被征遷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4、緊急情況下
起訴期限的計算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被征遷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如果被征遷人是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其可以即時提
起訴訟。二、
起訴期限的性質首先需要說明的是,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從未使用“訴訟時效”這一概念,而是用“
起訴期限”、“法定期限”的法律用語。如《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
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
起訴期限內。再如2002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實施的《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3款規定,被告認為原告
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相比于訴訟時效制度,
起訴期限是行政訴訟法上特有的一項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
起訴期限的認定是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的,特別是在相關行政訴訟中的事項如果不有確定其
起訴的期限,那么對相關事項的辦理是有直接的影響的,如果超出了
起訴期限的,司法機關是有權不予受理相關行政訴訟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