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后改變
管轄重新
逮捕需要不?
逮捕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必須嚴格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為了保證打擊犯罪目的的實現,刑訴法已經為偵查機關偵查犯罪設置了充足的時間,如果偵查機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將案件偵查終結,還可通過報請上級機關延長的方式延長偵查時限。犯罪嫌疑人實際羈押已達到刑事訴訟法對刑事
拘留規定的期限,公安機關不按程序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批準
逮捕,也不對其變更強制措施,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做法是錯誤的,其行為已造成了對在押人員的超期羈押,檢察機關應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二、公安機關批捕有哪些程序?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
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執行。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在辦刑事案件中,有時候會遇到要改變
管轄的事情,比如自己沒有
管轄,就需要將案件給有
管轄的辦案機關。如果之前將嫌疑人
逮捕,實際操作中不用重新
逮捕,將卷宗材料及嫌疑人一并交付給新的辦案機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