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中的技巧
法庭的辯論并不是在辯論階段才開始的,在法庭調查階段,控訴方和律師對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的發問,實質上已是辯論的前奏。因此,律師在庭審中要根據案情,采取不同的方式發問,以達到或進一步弄清案情,或引起法庭的注意的目的。如對案件中的要害總是開門見山地直接發問、為強調某一問題以引起法庭注意而明知故問、對互相推諉的同案其它被告迂回發問、對提供不實證詞的證人直言詰問,等等。發問是為了有利于辯護,所以要有明確的針對性,避免被問人提出對被告明顯不利的總是問話必須乘法明確,使被問人一聽就明白,避免被問人不知如何回答,或答非所問,影響發問的效果和發問目的。
法庭辯論必須針對指控的內容,具有針對性和預見性。律師要在熟悉案情的基礎上,圍繞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這一中心,確定自己的觀點,同時要預測對方可能提出的問題,從論點和論據材料、法律根據和語言表達上作好辯駁的準備。對與本案關系不大的枝節問題,盡管有可辯性,也要去其枝蔓,突出主線。否則,糾纏于枝節總是就會本末混雜,甚至本末倒置,雖然辯論雙方唇槍舌戰,但無關宏旨,于律師發行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無益。
法庭中各種情況不斷變化,律師要敏銳地掌握這些變化,及時高速自己的策略和部署。控訴方是律師的直接對立方,先于律師發言,多半是慷慨激昂,談犯罪情節,講社會危害。律師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或針鋒相對,正面迎擊,或避其鋒芒,迂回反擊.無論何種方法,都應正氣凜然,毫無畏懼。如果對方出現思想混亂,詞不達意時,則當乘機反駁,迫使其被動地回答問題,從而制其反駁能力;當對方情緒失控,急燥沖動時,則應以穩對急,體現出堅定而寬厚的風度,既不計較對方的不當言行,又要不失時機地圍繞辯論的中心問題,闡明自己的觀點,以鞏固辯護的成果。被篝人在法庭上也可能出現翻供、狡辯甚至拒絕律師為其辯護的情況,律師對這些情況一方面要在庭辯之前做大量細致的調查摸底工作,使后來的辯論具有充分的預見性,更重要的是臨變不驚,從容鎮定,妥善處置,不能簡單地拒絕辯護而退庭。
審判人員在開庭前,多已熟悉案情并形成自己的觀點。律師要將他們的注意力引到辯護的觀點和與之相關的案情上來,說服他們想信辯護的觀點的正確性。審判人員動了已形成的觀點,辯護就有成功的希望,而要做到這一點必須在材料的組織和語言的駕馭上下一番功夫。
辯護的內容有的豐富,有的單一,律師要善于既科學、又靈活地安排這些內容。一般采用演繹法、歸納法、推理法等常用的邏輯方法,也可以根據案情適當變通。如案情簡單,但對定性有分歧的,可用中心法,即圍繞辯護觀點為中心組織材料,用大量事實和證據證明辯護觀點的正確,反駁對方的謬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