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財產
保全應當具備哪些條件財產
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
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
執行的;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
保全措施;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二、財產
保全的解除財產
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
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
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
保全裁定,如財產
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
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
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
起訴訟的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
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期限屆滿后,財產續行查封需經相關申請
執行人依法提出續封的申請,才能繼續
保全,否則將自動解除。民事訴訟中的財產
保全,一般都是發生在訴訟之前或者訴訟過程中。對于訴中申請財產
保全的條件要求,與對訴前財產
保全的要求不太一樣。而通常申請財產
保全的效力,在生效法律文書
執行的時候就會終止。而要是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
保全的話,則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