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得自主對外簽定
合同嗎?分公司可以自主對外簽定
合同,但經營范圍不得超過總公司的授權。《
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
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于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后,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二、
合同無效的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下列
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
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三、分公司的設立條件: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2、營業場所在公司住所以外;3、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4、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所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審 批的,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分公司在實際運營過程當中的每一項重大決定都應該經過總公司的同意,但總公司絕對不會約束分公司對外簽訂
合同的權利的,只要有利于分公司的發展,分公司的負責人可以在法律及總公司允許的范圍內開拓業務。總公司對分公司的管理必須要適當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