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立功可以免除處罰嗎?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可對于立功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依據犯罪情節酌情減輕、從輕處罰,如果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二、立功的認定條件根據我國《刑法》第63條和第71條規定,立功表現是犯罪分子自首后得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一個法定條件,亦是服刑罪犯獲得減刑的法定條件之一;根據《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第133條規定,立功表現亦是勞改機關對罪犯予以行政性獎勵的依據之一。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有關法律規定,確有立功表現是指服刑罪犯:(1)揭發、檢舉監內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2)制止他犯逃跑、行兇、破壞等犯罪活動的;(3)在生產、科研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搶險救災中有突出表現的;(6)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跡的。具備以上條件之一的服刑罪犯,可以得到減刑。此外,對被評為省級勞改積極分子的罪犯,可視為有立功表現。犯罪分子在服刑的過程中,存在立功情節,是可以有效減輕處罰的一種手段,但對于立功的條件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認定,必須在符合立功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辦理立功減刑的相關程序,一般可以由監護向檢察機關提出,并通過審查后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