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患精神病能提
離婚嗎
一、配偶患精神病能提
離婚嗎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法定提出
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
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種刺激復發;
(二)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三)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準予或不準予
離婚的理由?!痘橐龇ā芬幎ǖ?a href=lihun/>
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
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
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護人、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
離婚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系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二、怎樣提出
離婚申請
離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符合
離婚的條件,履行必經的法律程序。
離婚有兩種形式:一是登記
離婚(通稱協議
離婚),二是
起訴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是指登記
離婚(協議
離婚)。
登記
離婚應由申請
離婚的夫妻雙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并出具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介紹信,填寫《
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系夫妻雙方自愿,申請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并且對家庭共同財產和子女的撫養、教育、
醫療費的分擔達成協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
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準予
離婚決定,收繳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書,發給
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是指
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單方提出
離婚,另一方不同意
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
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
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
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
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
離婚,是指
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養育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準其
離婚并制作
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
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
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
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養育等作出
離婚判決。
判決
離婚后,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個月作出判決,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結婚之后,如果因為配偶患上了精神病,對夫妻感情生活造成了很大影響的,此時另一方可以提出
離婚。這種情況下,一般是無法協議
離婚的。而在訴訟
離婚中,也要求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了,那么在法院調解無效下,才會依照《婚姻法》中的規定判決夫妻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