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主動辭職經濟補償金嗎1、若是用人單位有過錯,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
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痹谟幸陨锨樾沃坏模瑒趧诱呖梢粤⒖剔o職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2、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適用《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這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二、員工主動辭職要付
違約金嗎?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不需支付
違約金。勞動
合同法規定,轉正以后的員工如需辭職,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至于員工主動離職是否要支付
違約金,在現在的勞動
合同法中規定的
違約金支付有兩種情形: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