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名譽權侵權的司法解釋是什么?1、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時,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2、有關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的來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分發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一定范圍內的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4、公民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他人以檢舉、控告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當事人以其名譽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5、新聞單位根據國家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6、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一)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二)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7、
醫療衛生單位的工作人員擅自公開患者患有淋病、麻風病、梅毒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患者名譽權。
醫療衛生單位向患者或其家屬通報病情,不應當認定為侵害患者名譽權。8、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可見人民法院實際上是比較詳細的解釋了一下關于名譽侵權的認定標準的,因為有的時候新聞媒體工作者對某些事情的報道是非常的客觀準確的,但被報道人認為通過這種渠道報道出來,致使個人名譽受到重大影響的話,這種時候要求承擔侵權責任就不會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