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不能獨立簽訂施工
合同?
建筑分公司簽訂施工
合同必須用總公司的
合同章,因為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單位,要是想單獨簽訂施工
合同,就要改制為子公司,獨立法人單位,重新辦理施工資質,與你的總公司的大的資質就沒有關聯了,施工許可的范圍就要小得多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登記的分公司屬于“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二、司法解釋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處理。在實踐中,由于分公司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歸屬于總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總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實際的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還是總公司。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分公司不能作為獨立的被告來承擔責任。司法實踐多是分公司與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判決共同承擔責任。因此,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既不是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是承擔補充責任,而是直接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無需先向分公司主張,可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分公司由于其設立的特殊性,一般是由總公司按照公司的相關章程直接管理的,并不存在獨立權,所以是無法獨立簽訂
合同的,必須由總公司簽訂
合同,但如果改制為子公司,則屬于獨立的公司機構,具備獨立的法人代表,則是可以簽訂
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