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
離婚財產可以少寫嗎?不可以少寫,
離婚時如果對方隱瞞了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分割,
離婚后可以到法院
起訴離婚后的財產糾紛要求分割。
離婚后財產糾紛,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
離婚方式,一是登記
離婚,二是訴訟
離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
離婚后,夫妻身份關系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
離婚時分割,但
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
離婚后財產糾紛。原則上,
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若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二、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
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婚姻的》第四十七條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夫妻
離婚財產公平平等的原則進行處理,如果存在一方隱瞞財產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判決,構成違法的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具體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