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是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因侵權行為使受害人財產、人身遭受損失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損害賠償的范圍為由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造成的直接的經濟損失,包括:因傷害造成誤工的工資和獎金、損失的物品、治療的
醫療費、因傷害看病所乘合理的交通工具費以及公安機關認為應當賠償的其他損失、費用。
醫療費用的賠償應以公安機關認可的醫院所開的收據為準,但急診除外。對應賠償的損失費或者負擔的
醫療費用,公安機關應一次列出。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造成損失或者傷害,需要賠償損失和負擔
醫療費用的,由公安機關負責裁決,以書面形式進行,填寫《賠償損失、負擔
醫療費裁決書》,送達有關當事人。
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或者被侵害人對賠償損失、負擔
醫療費用裁決不服的,可以從接到通知后第二日起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查一次,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復查決定是終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