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類型變更程序是什么?改變土地用途應依循以下程序:1、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土地用途改變,將直接引起土地出讓最高年限的改變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變化。同時,土地用途的改變,必然發生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變化。土地用途是城市規劃的重要內容之一,改變后的土地用途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因此,改變土地用途亦應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2、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土地用途的改變是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變,在取得出讓人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之后,應由出讓人和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并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二、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哪些?1、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2、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征:(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
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綜上所述,有時候企業拿到的土地是劃撥性質,如果要將土地使用權類型變更為出讓,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經過批準后,重新簽訂
合同,補繳土地出入金。管理部門批準后,會發新的土地使用證,上面會將土地使用權類型改變為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