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立遺囑可給誰保管?遺囑應該交給遺囑人信任的機構和個人來保管,比如公證處、律師所、親朋好友都可以。被繼承人所訂立的遺囑,繼承人(受益人)可以保管,其保管并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但繼承人不可以篡改或者銷毀遺囑。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伙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伙人)擔任。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
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
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立遺囑之后可以交由公證處進行公證,然后由公證處或者是律師事務所來對遺囑進行相關的保管。對于遺囑的保管必須要有可信賴的人來進行相關的保管才行。如果發現遺囑被篡改的話,那么遺囑受益人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形式對其進行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