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財產轉移是指什么?
離婚財產轉移即
離婚一方將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通過隱藏、轉移到他人名下,或者不正當的贈與,制造虛假債務證明等手段,減少供雙方平分的夫妻共同財產,以達到少分錢給配偶的非法行為。一旦發現將承擔一定的制裁。
二、
離婚財產轉移怎么處理?
對于
離婚時應當分割沒有正確分割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此情況下,訴訟時效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三、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財產怎么區分?
1、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2、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
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后,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取得的所有財產,除贈與財產明確指明是歸一方所有的,以及任何一方的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財產之外的,在
離婚時都要參與財產分割,一般是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進行分割的,但是如果是一方存在重大過錯,如家暴、出軌等,在分割財產時,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