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職務發明
專利是什么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的工作人員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人與其所在單位的關系是一種勞動
合同關系,在西方國家則表現為雇員和雇主的關系。在
專利法中,這種關系集中體現為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問題,即職工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問題。原則上,這一問題的解決應當遵從“
合同優于法律”的原則,即有關發明創造成果權歸屬問題首先應當按照勞動
合同中的約定來解決。二、什么是非職務發明?非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職務之外沒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非職務發明創造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不是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從事的發明創造不是本單位規定任務;二是沒有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三、職務發明的相關規定有哪些根據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3)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 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4)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 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四、職務發明人可否使用該
專利?1、可以的。我國《
專利法》第六條規定:“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
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
合同,對申請
專利的權利和
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2、法律依據(一)根據《
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
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
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
合同,對申請
專利的權利和
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是個人完成,不依托單位的物質條件的發明創造是屬于非職務
專利。而發明人在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屬于職務發明。如果想要個人使用,需要成為該單位的
專利權人,單位批準后,確定好
專利歸屬此時就能夠個人使用了。